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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条条干预机构编制”案

作者:唐武彬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4-05-0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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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Z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向各地市印发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对市、县、乡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4年2月,该认证中心主任程某又在全省会议上,进一步对本省价格认证机构设置提出了要求。一些地方收到通知后,以此为依据,要求编办增编。2014年12月Z省编办接到“12310”电话举报,反映Z省价格认证中心发文干预地方机构编制设置问题。Z省编办即收集证据进行核实,经调查,举报属实。据统计,自标准印发至2014年12月,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已新增人员编制450多人,有些市县因此出现超编,影响较坏,其他地方跟风攀比,影响了Z省控编减编工作开展。

二、案情分析

《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第三条规定,“市级价格认证机构20-40人,县级价格认证机构10-20人,镇级价格认证机构5-8人”。认证中心主任程某讲话的内容也对市、县、镇人员配备进行了明确要求。这是一起典型的主管部门以文件和领导讲话方式干预下级部门编制事项的案例。上述行为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处理情况

Z省编办在与省发改委和价格认证中心协商后,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文纠正干预行为。Z省编办同时发文各地,要求妥善解决超编问题;提请省纪委对负有文件起草把关责任的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翁某和工作人员石某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认证中心主任程某通报批评的处理。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2023年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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